导语:出口业务中,该如何选择贸易术语?不同选择会给我们带来怎样的收益?存在哪些潜在风险呢?
离岸价(FOB)是指货物越过船舷后,卖方就有根据合同约定向对方索取货款的权利。
到岸价(CIF)是指必须把货物安全的送到对方指定的港口后,才能够享有权利。其中间费用由卖方负担。
成本加运费(CFR)是指卖方负责租船或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支付运费。
FOB | CIF | CFR区别
首先,我们要了解离岸价(FOB)、到岸价(CIF)、成本加运费(CFR)对于买卖双方的义务划分。
离岸价:FOB-Free on Board (成本价)
FOB也称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条款。是指当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其交货义务。
意味着买方从此时起,应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及损坏的风险。也就是说在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该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转移给买方了。
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
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按照习惯方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内。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自负费用提供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
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到岸价: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CIF也称为成本加运保费(指定目的港)条款。是指卖方除负有在CFR条款下的同样义务外,还必须就运输中买方负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对货物保险。
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卖方的责任自货物越过在目的港的船舷时起转移给购买方。也就是说在货物于指定目的港越过船舷时,该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转移给买方了。
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
负责租船或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通知买方;
负责货物装上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负责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负责办理出口手续,提供出口国政府或有关方面签发的证件;
负责提供有关货运单据,包括正式的保险单据。
2、买方
负担货物装上船以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货运单据,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办理在目的港收货的进口手续;
以到岸价报关的货物,退税时计算免、抵税应该按以下公式:免、抵税额=(成交金额-海运费-保险费-国外银行及其他扣费)×退税率
离岸加运费价: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CFR也称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条款。
CFR是指买方必须支付成本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运费,但货物交到船上以后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因故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自货物越过装运港的船舷时起,卖方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转移给买方了。
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负责租船或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支付运费。
CFR与CIF不同之处
CFR合同的卖方不负责办理保险手续和支付保险费,不提供保险单。除此之外,CFR和CIF合同买卖双方义务的划分基础是相同的。
按CFR术语订立合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装船通知问题。按国际贸易惯例,不论是FOB、CIF还是CFR合同的卖方,都必须于货物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但是,在CFR合同中,卖方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尤为重要,因为这关系到买方能否为进口货物及时办理保险的问题。
有的国家的法律,如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如卖方未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对货物办理保险,那么,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应被视为由卖方担负。
所以,在出口贸易中,我方作为CFR合同的卖方,一般应用电传等快速通信方法,了解配载船名后,立即发出装船通知。有些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卖方)必须提供装船通知的电报或电传副本。这种装船通知电报或电传的日期,往往还必须不晚于有关提单的日期。
CFR术语除了保险由买方自费办理外,其它方面买卖双方的义务与CIF术语基本相同。
三个条款在遇到集装箱运输或滚装船运输时,船舷无实际意义,FOB条款可改为FCA(Free Carrier),CFR条款可改为CPT(Carriage paid to),CIF条款可改为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 place of destination)。三个条款的出口通关均由卖方负担,进口清关均由买方负担。
不同交易方式该如何选择?有何风险?
作为卖方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防范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
总体来讲,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或CFR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因为,在CIF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他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
对于FOB条件下,买方指定境外货代的情况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近年来屡屡发生买方与货代勾结,要求船方无单放货,造成卖方钱货两空的事情。
FOB的风险还在于,如果指定货代不能直接订舱,而通过其他专业航线货代订舱,那么对于运输中物权并没有真正的控制权,导致了如果运输出现问题,无法及时解决。
很多卖方可能会说,这个FOB货,运输不是我们负责,与我们无关,我不需要操心。
然而因为货物运输线路是个多选题,当运输时间延长,增加的是厂家资金流转周期的增加。比如同样到南美,有的船要开60天左右,有的只要一半时间就够了,这将延迟向客户收款的时间。
收货人有时为了降低运输成本,不惜指定航程较长的船运输,这样的行为是可以理解的,当然,也有部分厂家因为仓储的原因,愿意走航程时间较长的船,可以降低仓储费用。
如果货值较少,那么看不出什么,如果货值较大,客人付款速度慢将导致汇率问题的不确定,汇损问题也是值得需要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