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一、什么是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一般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宣传行为。常见的虚假宣传有:发布虚假广告、虚构销售、虚构或进行引人误解的演示或说明、虚构荣誉等。
虚假广告包括: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得的荣誉、商品服务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宣传。
二、虚假宣传的危害。
诚实守信是市场竞争的灵魂与商事主体的基本行为准则。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是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重要因素,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选择和判断多依赖于经营者所提供的信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一旦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有关信息不真实、不全面,便会对消费者的知情权及自主选择权产生不利影响,甚至会使消费者因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而就其他经营者而言, 以虚假宣传为表现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会带来“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效应,最终破坏正常的市场运行秩序。
三:怎么判断“引人误解”?
引人误解的宣传,是指内容中使用含糊不清、有多重语义的表述,或者表述虽然真实,但是仅陈述了部分事实,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理解或者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由此可见,“引人误解”仍是判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核心要素。
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对销售不合格产品、虚假宣传等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减少因商品问题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四、法律责任
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5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20万~100万元罚款;两年内三次以上发布虚假广告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广告费用5~10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100万~200万元罚款,可吊销营业执照。
实施其他虚假宣传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200万元罚款,可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广告法》第28条、第55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