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票型上市公司必须符合的条件: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比例 10%以上。
2.债券型上市公司必须符合的条件: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
产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
3.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公司净资本不低于 2 亿元,且各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
关监管规定,设立规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限额为 3 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
资本限额为 5 亿元。
4.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5 万元;设立非限定
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 10 万元。
5.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的条件: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 500 万元;会计师事务所职业
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 8000 万元;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 8000 万元,其中
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 6000 万元。
6.资产评估机构申请条件:净资产不少于 200 万元;最近 3 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 2000 万元,且每
年不少于 500 万元。
7.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主承销商和
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的财务指标应满足的要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
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
的现金流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发行前股
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9.沪股通总额度为 3000 亿元人民币,每日额度为 130 亿元人民币,港股通总额度为 2500 亿元人民币,每
日额度为 105 亿元人民币。
10.资本充足率规定:商业银行不低于 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不低于 10%;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不低
于 8%。
11.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发行规模要求: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 40%,
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资金额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单只集合票据注册金额不超过 10 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