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看双十一又来了,又到了一年一度疯狂买买买的日子。每到这个时间点,各大平台都打着年度价格最优惠的名号,吸引很多人都疯狂采购。大家在主播们一声声“老铁”“姐妹们”“亲”当中迷失了自我,不受控制似的加购了一样又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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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些人在冲动过后,回过神来,会发现自己又不太想要该产品,想要退货。
这时候,有些店家为了避免用户恶意凑单退货,会公开标明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一旦消费者要求退货,就以“已提前告知”为由,不予退货。那么,这样的“提前告知”是否合法?这时还可以强行退货吗?违反法律法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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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维修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终止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终止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维修等义务。
但是,按照前款规定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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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制的;
(二)新鲜易腐;
(三)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产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商品;
(四)报纸、期刊交付。
而且,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完好无损。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货之日起七日内退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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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铺通知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少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增加消费者责任,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和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包含前款所列内容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铺通知无效。
为避免消费者踩网购大坑造成维权困难,询律君也在此提醒消费者:
网购前要保持理性和判断力,注意保存相关产品的订单记录、详细介绍、质量承诺、价格折扣、聊天记录、物流记录等信息。
如遇合法权益受损,可向12315投诉举报,协商调解无效后,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