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的欲望就越来越大
下雨了没事干淘宝买点东西吧~
今天放假京东买点零食吧~
哎呦家电怀了,苏宁一下吧~
……
值得敬佩的是
80后依旧是剁手党的中坚力量
但是啊!万事都怕“但是”
剁手一时爽,退货像战场
疯狂“买买买”之后
总会遇到那么点不如意的东西
想要退货,就忍受卖家的各种推诿
和复杂的程序百般刁难
为了能让广大剁手党放心买买买
《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办法》
在今年“3.15”正式出台
也意味着
今后,退货将变得更规范化
那么,新出台的办法,细化了那些内容呢
商品是否完好
有了界定标准
再网购的时候,有的经营者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
如何界定商品是否完好?《办法》给出了明确标准: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办法》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退货走四步
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应建立
“七日从哪天开始算”“钱应该退到哪”“用了优惠券怎么办”“退货运费谁来担”……《办法》明确规定了各方主体的规定动作、时间节点和延误责任。具体分为四步:
首先,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从签收的次日开始算。
其次,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
再次,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
并且,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赠品需退回。如果消费者不能一并退回赠品,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最后,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办法明确,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已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运费。
2014年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次将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明确纳入法律范畴,首度对消费者的“网购后悔权”赋予了法律维权依据。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围绕退货范围和商品完好的解释却产生了大量消费纠纷。
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
网店需设置确认程序
《消法》曾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四加一”情形做了规定,包括: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或者期刊等四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此外,还有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实际中,一些电商擅自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进行扩大解释。《办法》在综合考虑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补充了3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此外,网络商品销售者应采取技术手段或其他措施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
也就是说,如果在消费者付款之前,没有一对一单独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剁手要注意
七类商品不能随意退货
这次,《办法》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明确了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完好标准、退货程序等。
《办法》规定,四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定做的商品;
鲜活易腐的商品;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交付的报纸、期刊。
此外,还包括三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
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或者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有瑕疵的商品。
如何确保办法落实,让消费者权益真正得到保障?
第一,落实好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督检查。第二,建立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第三,加大惩戒力度,将处罚信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除此之外,还要确保消费者的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举证责任倒置等方面继续探索。
以后,让我们愉快的买买买吧~
当然,前提是你得有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