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平凡而又普通的小生命,在面对突如其来的风险时,显得的是那么脆弱。虽然我们确实做不到预知风险,也没有改变命运的能力,但我们却可以提前提前防范风险的发生。而保险就在这时悄悄兴起,仅仅用极小的费用来对突入起来的意外有个保障,当风险来临之时,就可以将损失规避到最小。
但是在南京却有一名女子从2015年到2020年间,利用飞机延误险漏洞,买900多次并从中获利300万。这名女子到底是怎么做到的呢?
跟快递托运货物有运费险一样,毕竟有人担心收到的货物不满意,运费险便能承担运费这一部分的损失,航班延误险也是如此。飞机是所有交通工具中受天气影响最大的一种通行方式,但为了能够极大地减少乘客因为时间耽误而带来的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便推出了航班延误险,当飞机延误时,乘客完全可以凭借购买的航班延误险申请理赔。
案例分享
李某由于之前就是某航空公司的空姐,当她退休之后,便将目光放到了航班延误险上面。因为她对航班相关业务非常熟悉,对保险的赔付流程更是要比一般人熟悉,因此当得知保险公司在进行赔付时不会再次进行人工核验时,便开始借助于这一个漏洞发家致富。
一趟航班最基础的延误险价格大概是40元左右,飞机延误的话则是根据具体延误的时间在400到2000元不等进行赔付。这中间的差价差了十几倍不止,因此李某自2005年开始购买延误险,并且专门挑天气不好的时间段购买。等后续熟悉了之后,便开始对天气进行筛选,知道哪种天气最有可能会导致航班的延误,李某就会特意购买这一趟的航班。
像天气这一类的有时也做不到百分百的必中,但对于李某来说,赔付的金额远远大于她购买延误险的金额,因此在尝到这个甜头之后,李某便一发不可收拾,于是便借来了20多位亲朋好友的身份证进行购票买保险。
就这样,李某便借助这中间的差价在短短五年的期间,单单以购买航班延误险赚取了300万。然而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在2020年4月,南京某保险公司负责人陈某却发现以李某为首的多人,使用不同护照号、身份证号多次进行理赔,察觉到不对劲的他当下便怀疑公司极有可能遭遇了保险诈骗,于是立马拨打了报警电话。
以案说法
警方接到保险公司的报警电话之后,立即将李某带入警所进行审讯。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理赔是指在保单约定的保险事故出现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负责任的行为。因此也就是说,李某是按照正常流程购买的航班延误险,也是以正规的渠道获得了保险的理赔,那么李某的行为真的如保险公司所说涉嫌诈骗吗
所谓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件事当时发生的时候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有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利用航班延误险的漏洞从中获利300多万,从李某的行为来看,她借以他人身份不一乘坐航班为真实目的,而只是想要获得航班延误所得到的理赔,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非法占有大量财产,所以其行为已经涉嫌保险诈骗罪。
但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保险诈骗罪量刑标准,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有以下五种: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诈骗罪的前提就是实施诈骗的人要捏在事实或者是隐瞒真相,但首先李某所使用的身份信息是真实有效的,并且也不排除她也可以帮亲朋好友买票的可能;其次像天气天气原因导致飞机延误,这是属于不可控现象,身为血肉之躯的李某自然无法控制这一现象的发生;此外李某是按照正规流程进行购买,并且也没有哪条行为是被列为保险诈骗的行为的,并未导致保险公司陷入错误的认识进行理赔。
因此从这些方面来看,李某的行为并未构成保险诈骗罪,只能说是她钻了保险公司的空子,属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行列。但李某这一行为虽然没有触及到法律,但却在道德行为上值得谴责,法治社会依靠法律维护的同时,也需要也需要德治发挥作用,在法律没有明文涉及的地方,用德治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只有这样,社会才能更加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