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定金
1、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的货物。合同订立后,甲向乙支付了10万元,乙向甲出具收据。
(1)设:收据载明:“今收到甲交付的订金10万元”。甲向乙支付的10万元,是不是定金?
回答:不是。没有明确约定定金性质的,不是定金。
(2)设:收据载明:“今收到甲交付订金的10万元。甲若不付款,该10万元没收;乙若不交货,该10万元双倍退还”。甲向乙支付的10万元,是不是定金?
回答:是。当事人约定了定金罚则,意味着对于定金性质做出了明确约定。
2. 甲乙订立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甲购买乙开发的房屋,但没有约定楼号、房型。认购书订立后,甲向乙交付认购金10万元。
(1)该认购金是不是定金?
回答:是。商品房认购书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认购书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认购金为担保认购书履行的定金,即预约定金。
(2)经查:认购书约定:“若甲不愿购买,或乙不愿出卖,乙收取的10万元认购金返还给甲。”该认购金是不是定金?
回答:否。当事人明确约定,认购金不具有定金性质的,不是定金。
3、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100件货物,交货后一周付款。并约定甲向乙支付定金30万元。
(1)设:买卖合同订立后,甲并未向乙支付定金。
①甲乙的定金合同是否成立?
回答:否。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
②经查:甲乙买卖合同约定:定金交付,买卖合同成立。
第一,现甲未向乙交付定金,但买卖合同双方已经签字盖章。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回答:否。当事人约定以定金的交付作为主合同成立要件的,从其约定。
第二,现甲未向乙交付定金,但乙已经向甲交付货物,甲接受。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回答:是。当事人约定以定金的交付作为主合同成立要件的,从其约定。但主合同主要义务,一方履行、另一方接受的除外。
(2)设:买卖合同订立后,甲只向乙支付了定金10万元,乙接受。甲乙之间的定金数额是多少?
回答:10万元。当事人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的定金数额不符的,以实际交付的数额为准。
(3)设:甲依约向乙支付了定金30万元。
①设:乙到期未向甲交货。甲有权请求乙返还多少钱?
回答:50万元。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债额的20%,故甲交付给乙的30万元中,只有20万元具有定金性质。现乙作为接收定金一方,100%违约,故先将甲交付的30万元返还后,再承受定金数额(20万元)100%的处罚,即再返还20万元。
②设:乙到期只向甲交货40件。甲有权请求乙返还多少钱?
回答:42万元。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债额的20%,故甲交付给乙的30万元中,只有20万元具有定金性质。现乙作为接收定金一方,100%违约,故先将甲交付的30万元返还后,再承受定金数额(20万元)60%的处罚,即再返还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