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推广以来,各家银行陆续推出针对个人的大额存单产品,但是大额存单转让各家银行推广并未很久,那么大额存单转让,是否有风险呢?其实,大额存单的转让,银行只是作为中间商,风险还是存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具体风险有以下几点:
一、利益损失风险
(一)转让方风险:若转让人定的转让价格大于产品初始本金与当期至今预期收益之和,则转让人可能遭受损失。
如转让方持有的大额存单是直接购买而来(非转让),当期至今预期收益是指产品起息日至转让申请日前一日期间,依据产品年收益率和实际持有时长计算所得的预期收益。
如转让方持有的大额存单为受让而来,当期至今预期收益指转让方受让本大额存单时支付除本金金额的部分金额及持有期间估算利息。例如:客户A在转让平台发起一单3年期大额存单(年化利率3.5%, A已持有1年)转让,转让本金为20万,发起的转让价格为21万元,客户B支付21万元并完成受让,即除受让本金20万元的大额存单外还支付1万。客户B在持有1年后,希望在转让平台对受让的3年期大额存单再次发起转让。
情况一:如设定的转让价格为20万并最终成交,则因客户B前期受让大额存单时已支付21万,实际亏损1万。
情况二:如设定的转让价格为21.5万并最终成交,因客户B前期受让大额存单时已支付21万,且持有1年 期间的估算利息为7000元(即20万元本金x年化利率3.5%x 1年=7000元利息),实际亏损2000元(21.5-21.7=-0.2万元)。
(二)受让方损失风险:受让方所支付金额为受让价格(指大额存单产品的转让价格),包括转让本金(指转让个人大额存单产品的存单金额)、 转让方持有期估算利息和转让方自行设定的溢价/折价金额。若受让方提前支取受让的大额存单产品,获得的利息总额可能低于受让时支付给转让人的超出大额存单产品本金的金额(受让价格转让本金),相应地获得的本息总金额将可能低于受让方之前承担的受让价格,此时受让方将蒙受实际损失。
例如:转让人A在转让平台发起一-单3年期大额存单(年化利率3.5%,A已持有1年)转让,转让本金为20万,发起的转让价格为21万元,即除本金20万元、持有1年估算利息7000元外,转让人溢价3000元转让。受让人B支 付21万元并完成受让后,除获得本金20万大额存单及3年到期利息(如持有到期)外,B还额外支付1万元。
情况一:如受让人B持有期满,客户将得到20万 本金及2.1万元利息(即20万元本 金x年化利率3.5%x3年=2.1万元利息),减去已额外支付给转让人A得1万元,实际获利1.1万元。
情况二:如受让人B在持有1年后提前支取该受让的大额存单,客户将得到20万本金及1200元利息(即20万元本金x活期年利率0.3%x2年=1200元利息),减去已额外支付给转让人A的1万元,实际亏损8800元。
二、利率风险
在产品的存续期内,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可能导致个人大额存单产品低于当期利率。
三、交易风险
在交易还未成交之前,对方存单因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止付,则会造成该笔转让失败。
总而言之,大额存单的转让各家银行都还推广没有多久,挂单较多,但是成交量较低,且只能是同属该行的客户相互交易,银行直接的壁垒还未打通,那是不是说大额存单就没什么优点呢?也不能这么说,毕竟大额存单是属于存款类产品,和理财还是有本质的区别,虽然利率可能低于大多数理财产品,但是这些大额存单都是在存款保险之内,银行倒闭了也不会影响这笔存款,所以说,大家应该有所取舍,根据自己的风险等级来挑选存款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