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代开始,在一些城池的街头上便会出现一些街头艺人表演着各种各样的杂技、杂耍等表演行为,引起周围群众的围观,而在这时,旁边便会有人吆喝着“有钱的捧个钱场,没钱的捧个人场”,向周围的围观群众索要打赏。
而到了现代,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人们精神需求的提高,网络直播以及直播打赏的行为和现象便出现在了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其中主播在屏幕前通过提供唱歌等多种多样的表演内容,在这期间,平台用户便可以通过平台代币购买礼物向主播进行打赏,表示对其内容的认可。
但若是一方在打赏之后其伴侣对这一行为并不认可时,该如何对这一行为进行判定?那么,网络直播充值打赏的法律该如何定性,返还责任又该如何如何确定?
【案例回顾】
在北京某法院便审理了这样一起民事纠纷的案件,在案件当中韩某和丈夫李某是一对结婚多年的夫妻,在结婚后二人的生活比较富裕,家境比较殷实。妻子韩某在日常生活中也接触到了网络直播的内容,并在浏览的过程中在某视频平台关注了一名游戏主播管某。
在直播过程中,管某根据个人特长等向自己的观众提供游戏直播的服务内容,而韩某在观看对方直播的过程中,通过购买该视频平台提供的虚拟货币后,以虚拟货币在该平台内进行消费,购买礼物等对游戏主播管某进行打赏,长期以来,韩某通过这种方式向管某多次进行打赏,累计消费了14万余元,在这一期间,李某对此事并不知情。
当李某得知妻子前前后后向游戏主播打赏了14万余元后,对这一行为表示不满且不理解的李某便将妻子韩某、游戏主播管某以及视频平台告上法院,认为韩某在婚内利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打赏的行为属于赠与,在未经过其同意的情况下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管某和平台将14万余元返回给他。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韩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本人为满足精神追求,享受该平台主播提供的网络直播服务,通过购买兑换平台提供的虚拟货币,在管某进行直播表演服务期间向其进行打赏,属于韩某的正常消费行为,并非赠与行为。
且韩某长期、小额、高频向主播进行打赏,单次打赏行为并未超出其正常生活消费的范畴,也未对其家庭生活造成影响,虽累积数额较大,但不认为是对李某财产的侵权,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那么,网络直播打赏行为该如何定性?网络直播充值打赏返还责任是怎样的?
【以案普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则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那么网络直播中用户的打赏行为是属于赠与还是属于消费,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是如何定性的?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定性
在目前网络直播平台的打赏机制中,平台用户在注册账号后会被审核是否属于未成年人,并对相应用户行为进行限制。在对主播进行打赏的过程中,用户往往需要通过支付或兑换等方式获得平台提供的虚拟币在平台内部进行消费,购买平台提供的服务。
随后,用户在购买虚拟币后兑换平台提供的各类道具、礼物等,而平台在提供充值服务的过程中,也进行了相应的提示。用户享受平台提供的直播服务,在观看主播进行直播的过程中,主播也提供了直播表演的服务内容。随后,用户因个人意愿而自发地做出向平台主播打赏的行为,这一行为系用户个人自愿做出。
从购买虚拟币到打赏的这一系列行为中,平台提供了直播服务,主播提供了表演服务,直播行为与打赏行为之间是具有对价性的,也就构成服务合同。用户的打赏行为也就属于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
本案中,平台用户韩某已经结婚,属于成年人,在韩某享受平台提供的直播服务的过程中关注了该平台的主播管某,并在管某直播期间,对其直播内容表示满意和喜欢,通过平台提供的虚拟币兑换相应的礼物和权益,向主播管某进行打赏,那么她的行为属于文化娱乐消费范畴的消费行为,并非无偿赠与主播财物的赠与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韩某并非一次性大额充值获得平台提供的虚拟币,而是在长时间内多次累加后,其消费数额达到了14万余元的程度。而韩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物质需求得到满足后,在生活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其精神需求也可以得到适当的满足,而观看直播并打赏主播,多次小额打赏并未超出家事代理的范畴,因此,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网络直播充值打赏返还责任,以及家属的救济方法
主播提供直播服务,用户也享受了主播和平台提供的服务,但在一些特殊场景下,用户有时在冲动消费之下进行了大额的打赏行为,对其家庭生活产生了影响。以及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或在线下与用户进行交流的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对用户的家庭产生了不良影响,这时用户配偶该如何维权?
正常的直播行为和打赏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但若是存在以下两种情况,用户的家属也可以要求平台和主播返还打赏的财物。
其一:家事代理权
当用户系未成年人时,其在平台内消费时平台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审查义务,主播在了解到对方系未成年后,对其消费行为未加以阻拦的,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可以向平台和主播要求返还。
而当用户系成年人时,若主播在知悉对方生活情况与打赏金额之间存在差异时,未加以阻拦,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进行返还。
其二:基于公序良俗原则
当主播在直播过程中为获取打赏而进行违背公序良俗的直播表演活动,而用户在这期间对其进行打赏,因双方之间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这一民事行为无效,用户的配偶可在提供证据后进行维权。
而在直播结束后,主播与用户在线下进行交流时,用户向主播进行了打赏行为或其他财产赠与的行为,此时,双方之间的行为便属于赠与,配偶在提供相应证据后可申请追回。
其三:巨额打赏对婚姻关系造成影响的
在《民法典》中规定到,夫妻双方对婚内共同财产具有同等的支配权和处理权,但若是其中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挥霍,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一方在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后,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财产分割对过错方进行少分或不分。
【律师结语】
直播尽管再精彩,生活还是需要面向现实的,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消费,让自己的精神得到愉悦的同时,也不要忘记自己的家庭和生活,在打赏时理性消费,在看直播时也考虑到自己伴侣的想法和情感,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家庭环境。
(《以案普法:网络直播充值打赏的法律定性以及返还责任》中,图片仅配合叙事;原创文章,未经许可,不得搬运、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