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近日在某猫进口超市平台购买了一台游戏机。拆封之后,发现不是自己想要的版本,连开机都没开过就放回去,封好了寄回去,申请了7天无理由退货。
本以为按正常流程几日后就能退款,就没关注了。没想过了几日,发现游戏机又被寄回来了,登录某宝后台发现店家居然以电子产品已经开封过为理由,拒绝实行7天无理由退款的承诺。本人从店家售后客服一直投诉到平台售后,最终依然还是拒绝履行“七天无理由退款”的承诺,最终在平台内始终无法解决,只好投诉到了全国315平台。现已被受理,正在等待结果中。
投诉正在受理中
在等待受理结果的过程中,不禁想来此与诸君探讨一番,拆过包装的电子产品就无法适用“七天无理由”了吗?商家给的理由是合理合法?还是只是用来逃脱义务的借口?为此本人也曾询问过法律相关人士朋友。得到的回答是: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很显然,作为电子产品的游戏机,并不属于这四种例外的产品。
为此,商家和平台给的借口则是“七天无理由退货”是要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前提下,他们认为商品外包装被拆开已经影响了二次销售,故而拒绝。试问这种蹩脚的理由真的合理吗?
为此,本人特意查询过往年是否有过权威的法律案例对比。认真找了找,没想还真被本人找到了!
《检察日报》2016年7月6日刊,第8版,“法制评论”专栏,刊载了一起类似案例:魏先生于2015年底在某东商城买了一台电视机,但在安装使用的当天发现电视机存在四角漏光的问题。随后,他与商家联系,以“七天内无理由退货”为依据,要求退货。但某东平台却以“商品开包使用”为由,拒绝退货。魏先生随即将某东平台的运营商诉至法院。最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该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500元。
《检察日报》刊载过类似案例
最终法院认为,除开包会使质量发生变化的商品外,开包不能成为拒绝无理由退货的借口。这个判决可谓大快人心!
所以根据此次的实际案例的判决也能得出结论,其实很明了,这一切不过是商家推脱义务的借口而已。商品开封了就不能享受无理由退款?请问店家到底理解了什么叫无理由了吗?
请问连拆封都不拆封又如何能知道买的商品合不合购买者心意?案例中法院的判决也已经表达得很明显,只要拆封之后不会发生商品本身的质量变化,开包就不能成为拒绝退货的借口。也就是说哪怕已经试用过但不满意,依旧是可以使用“七天无理由”的权利,更何况本人连开机都没开过。但商家却仅仅因为开包过,就拒绝履行承诺,把消费者权益视若无物,令人愤慨。我认为此风断不可涨!
现本人的投诉已经被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按规定会在45个工作日内得到解决。我也相信本人的诉求最终一定会得到合理的解决,但是本人更希望的不仅仅是个人诉求的解决。而是中国网购售后渠道的进一步合法化、规范化、细节化!据闻今年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新规定中有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新细则将会在3月15日发布,让我们拭目以待!
对于“七天无理由退货”,大家还有什么想说的吗?欢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