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现在查询不到,他的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的记录,你们是怎么搞的?”,申请人向执行法官近乎嘶吼,拍得办公桌啪啪作响。
“我最后向你解释一遍,他的失信惩戒已到期。如果你对我们的执行工作有疑问,可以提起执行异议。如果你怀疑我与被执行人有不正当的往来,你可以拨打执行信访电话,或者去监察室反映。我想我应该解释明白了?”,执行法官说的也是底气十足。
为什么“失信惩戒”有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息期限为二年。
失信惩戒不仅关系个人的金融信贷、投资创业、行政审批等发展权,还关乎个人的生存与温饱。失信惩戒不搞终身制,是“比例原则”的重要体现,通俗讲犯多大错就受到多大的处罚。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失信惩戒有期限,被执行人干事创业才有劲头,申请人的债权才有盼头。一个对生活没有希望的被执行人,对申请人来说不是一个值得庆幸的事情。一个对未来没有信心的失信被执行人群体,对我们的社会经济发展也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对吧?
什么情况下,被执行人会再次纳入失信名单?
两种情况,案件恢复执行和发现新的失信行为。
第一,案件恢复执行。什么情况下案件会再次恢复执行呢?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确实的财产线索,但是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向法院反映,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以上两种情况,最后以终本方式结案的,会再次触发失信惩戒。
第二,发现新的失信行为。当被执行人成为失信人员后,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有购买大宗商品等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失信行为,或者隐匿、转移收入行为,那么都可以申请延长一至三年。
我认为,自己不应该纳入失信名单,有什么救济途径吗?
从现行法律下,只存在两种情况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你确实无履行能力,法院却依据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你有足额财产被法院查封,也意外成为失信人员。
第一,书面申请屏蔽失信信息。法院会在收到书面纠正申请十五日审查,理由成立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
第二,被执行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会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