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电影票,因影院原因不能观影,消费者主张退票,但是影院不退,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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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映不能退票只能转签
北京消费者王先生近日在上地五彩城CGV影城观影。晚上八点半,电影开始放映。而当电影放映一半时,画面突然卡停、黑屏。随后,观众得知因机器烧坏,电影无法继续播放。影院称,“票不能退,按照规定,每人可免费再看一场,但为表歉意,现场观众每人可看2场。”
几番沟通,该影院负责人表示,票根后面的规定写得很清楚:“如电影因故停映,该场次观众凭票根可转签一周内任意时段同类型影厅观影一次。”一旦购买、持有或使用影票皆被认为接受条款。而王先生说,自己为了看这场电影,推掉了其他安排,现在票都不能退。王先生应如何依据现有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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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电影是否适用
“七天无理由”退票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网购商品支持无理由退款的目的在于消费者不能判断商品与实际收到商品是否一致,消费者所购买电影票之前就知道商品属性,所以不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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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消法退不了票
就没有办法了吗
王先生可以要求电影院承担违约责任,可以要求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继续履行的形式。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依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